恶意破坏同行设备 一男子被判刑

  • 湄洲日报  

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对1起因恶意竞争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案件进行审理。

2019年7月,深圳市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办公室负责人游某发现,自己公司放置在某会所服务台的共享充电宝连续两次被盗。经过监控查询,发现都是同一男子没有通过扫码,直接将充电宝拔出来,而此时,系统后台提示充电宝被撬。游某遂前往派出所报案。

原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5月开始担任深圳市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主管一职,出于恶意竞争目的,在到达门店对自家充电宝进行维护的时候,13次将深圳市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放置在莆田各个门店的52个充电电池,未经扫码,直接拔走后丢弃。经鉴定,52个街电充电电池价值共计5106元。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出于恶性竞争的目的,13次毁坏深圳市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的充电电池,破坏生产经营,损坏财物价值共计5106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退出损坏的财物折价款,且具备监管条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判决被告人孙某某退出的损坏财物折价款5106元,返还被害单位深圳市某甲科技有限公司。

经办法官指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为目的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随着科技进步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审判实践中,破坏生产的方式更是从毁坏机器设备等向使用计算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高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据介绍,本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破坏竞争对手的经营设备,以达到让对手无法正常营运的意图,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及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在依法惩治违法犯罪的同时,责令被告人退出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返还被害单位,让其明白应通过合法的方式方法进行行业竞争,保障公司、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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