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马拉松替跑猝死案宣判 原告索赔123万被驳回

  • 福建法治报  
  昨天下午,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案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

法院:吴某乙不幸死亡是自身因素导致,赛事方检录工作存在瑕疵,但不能认定与吴某乙的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必须有过错,二是要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后果,三是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吴某乙曾参加过泰宁环大金湖世界华人马拉松赛并顺利完赛,应知晓马拉松赛事的运动风险及有关规程,在明知号码布不能转让的情况下却仍然受让,并通过检录参跑,属于自甘风险。

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乙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或者由于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损害扩大,其最后不幸死亡可以认定是其自身因素导致。虽然被告厦门H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就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李某违规转让号码布让他人“替跑”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与吴某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H公司、李某无须对吴某乙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海沧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H公司已自愿给予原告方10万元的人道主义救助,李某亦因其违规转让号码布行为受到相应处罚。马拉松运动能否更好发展,既有赖于赛事主办方不断提升组织管理水平和加强安全保障义务,也有赖于广大马拉松参跑者提高自身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杜绝“替跑”、“冒跑”等不规范参赛行为。

原告:表示不服判决,将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2016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图片来源: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官网;作者:王秀福/摄)

关于该事件,本报福建法治报进行了多次报道,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下整个事件过程:

事件回顾:

一场意外

2016年12月10日,“2016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在厦门市海沧区举行。吴某乙当日佩戴“李某、F12530”的号码布进入赛道参跑。吴某乙到达终点时间为该日上午10点11分10秒。吴某乙在通过终点后不远处摔倒在地(摔倒地点距离医疗保障点约10米左右),出现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况,经赛事医疗点医护人员临时救护后,被送往厦门市海沧医院救治,后于当天上午11点3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乙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厦门市海沧医院就吴某乙死亡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其中“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载明吴某乙的直接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猝死)”,引起前述情况的疾病或情况为“过度运动(马拉松赛)”。

 

 

△2016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图片来源: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官网;作者:周赞家/摄)

告上法庭

今年1月16日,死者家属将赛事运营方H公司和转让号码布者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双方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共计123万余元。2月22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受理此案。

首次开庭

今年6月7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关于被告赛事运营方以及转让号码布者李某对吴某乙是否构成侵权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具体包括:对于吴某乙的死亡,赛事运营方是否已经善尽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比赛包发放、运动员检录以及比赛过程中的监管是否存在过失;以及相应的过错与吴某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李某转让比赛号码布行为是属于好意施惠还是侵权,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相应行为与吴某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

二次开庭

今年8月2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当时,因社会关注度极高,且合议庭对部分问题争议较大,故未当庭宣判。

在该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补充举证了有关身份关系的证据,增加了部分诉讼请求。被告海沧半马赛事运营方根据法庭的要求补充了吴某乙所佩戴“李某、F12530”号码布芯片的电脑记录。各方当事人对前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发表了补充辩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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