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女子借给男友50万 分手后男友翻脸不认账

  • 海峡导报  
  原标题:恋爱时借钱 分手后咋办?

 

 

热恋期间,“我的就是你的”,双方的钱转来转去,经常没写借条没留证据;分手之后,昔日爱人反目成仇,连本带利都要讨回。

近日,厦门中院受理了两起恋人分手之后闹上法庭的官司。这两起案件,有共同之处,都是原告状告昔日爱人,都要追讨恋爱期间的“借款”,也有不同之处,就是一个有欠条,另一个则没有欠条。

最终,这两起案件的结局也截然相反,有欠条的原告讨债成功,拿回了50万元本金,还获得了利息;而没有欠条的则被判败诉,虽然他曾转账给前女友10多万元,但最终却一分钱也未能讨回。

第1对恋人:她手持欠条,讨回50万元

热恋时,她借给男友50万元;分手时,前男友翻脸不认账。无奈之下,她只好将前男友告上法庭。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场恋人之间的借款官司。

法庭上,女方说,自己一共借出了50万元。男方却说,自己并没有借这么多钱,欠条是在前女友的纠缠之下写的,不能仅凭欠条认定债务金额。

林先生与家住湖里区的张女士自2014年2月起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存在大量的转账往来。2015年7月18日,林先生向张女士出具了一份欠条,确认欠张女士50万元,月息2分。

拿到欠条数月后,张女士和林先生分手。随后,她将林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林先生依据欠条向她偿还借款。张女士认为,依据银行转账凭证,欠条所涉金额实应为599980元,同时林先生需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林先生所出具的欠条是林先生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但是,张女士仅据银行转账凭证,就主张林先生向其借款的金额为599980元,依据不足。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林先生应依欠条约定,返还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宣判后,林先生不服上诉。最终,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欠条合法有效 应当依约还款

厦门中院终审认为,张女士与林先生原本是恋爱关系,双方之间有大量经济往来,林先生出具欠条正是其为确定上述复杂债权债务关系而出具的法律凭证及所作出的结算。

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林先生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欠条所表述的欠款数额准确,并没有“具体欠款数额最终仍以转款记录为准”的意思表示。因此,终审判决要求,被告林先生应依照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

第2对恋人:转账没欠条,一分钱也没讨到

“我出钱帮她买房,因为当时是恋人关系,所以没让她写借条。”原告李先生说,他和前女友赵小姐两人原本是一对非常甜蜜的恋人,甚至打算结婚。

李先生今年31岁,赵小姐年龄比他小一岁。两人自2015年3月起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有过多次经济往来。

2015年12月,赵小姐将自己原有房产以140万元的价格出售,当月,她又以390万元的价格购置了另一处房产,首付80万元,余款申请了银行贷款。

赵小姐购房期间,李先生曾经向赵小姐转账,帮她支付房款及契税。但是,二人的所有经济往来都没有开具书面的借条。

去年3月,二人正式分手。分手后,李先生向湖里法院提出起诉,称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往来是民间借贷关系,请求判决赵小姐立即偿还借款152810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原与赵小姐存在恋爱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经济往来。李先生没有相关债权凭证,不能证明双方在转账的当时有“借贷合意”。因此,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先生不服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李先生上诉说,在恋爱期间,他借钱给赵小姐,未要求赵小姐出具借条,这是基于双方信任。因此,不能因为没有借条,就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关系。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李先生的诉求。

法官说法

恋人间款项往来 未必是债权债务

厦门中院终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而本案中,李先生原与赵小姐存在恋爱关系,属于不同于一般人的亲密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款项往来,不必然是债权债务关系。李先生以其在恋爱过程中的转账往来主张民间借贷关系,在无相关债权凭证以证明转账的当时即有借贷合意的情况下,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李先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现象调查

恋人债务官司呈现三大特点

导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最近厦门各区法院受理了多起因恋人分手引发的债务官司,这些案件有三大特点。

一是债务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存在情感纠葛,其中有不少还是婚外情。

二是争议钱款的数额越来越多,金额高达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也属常见。

三是债务纠纷的事实难以查明,有些案件名为“欠款”,但欠款合意之形成及款项支付之事实均无法查清,明显区别于正常类型的欠款纠纷。

律师提醒

恋人之间借钱最好保留证据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说,情侣共同生活期间,财务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支出通常交杂在一起,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共用银行卡的情形也大量存在。但一朝分手时,一方往往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支出心生悔意,产生纠纷在所难免。

对此,林敏辉建议,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要注意在事件发生时保留证据,当情侣之间真实存在借贷关系时,要保留书面证据,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款项支付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相关案例

只有借条没转账记录 状告前男友被判败诉

只有一纸借条,没有转账记录,女子状告前男友,能否拿到50万元的“借款”?

此前,思明区法院也审理过一起因恋人分手引发的债务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仅凭借条,不能证明借款。

原告张小姐向法院递交了一份借条,借条上有前男友的签字。据张小姐起诉说,当时双方还是恋人关系,前男友老赵从她那里借走50万元,并当场向她写下借条。

但是,老赵却答辩说,他从未收到过张小姐的50万元借款。那是在双方发生矛盾时,他在前女友逼迫下,出具借条作为“罚款”。

最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仅凭一张借条,没有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实际借贷关系,因此驳回了张小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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