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常见违法行为的 31种表现形式
- 湄洲日报
一、冒用主体和无照经营行为
1.无照经营;
2.未依法登记为公司,冒用公司名义进行经营;
3.擅自使用他人的名称进行经营;
二、未贴标亮照行为
4.在网店页面信息内未发现登载营业执照信息或电子标识;
5.未将营业执照信息登载在网店主页面醒目位置;
三、虚假宣传行为
6.虚构企业历史、虚构荣誉、虚构资质等进行虚假宣传;
7.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8.发布虚假广告,或在网页宣传中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9.虚标价格、虚构优惠、虚构促销期限、虚构历史最低价等;
10.存在价格陷阱,商品的实际售价与商品页面宣传不一致;
11.以虚构交易、虚构成交量、虚假用户评价或者删除不利评价等方式虚假宣传或虚抬商业信誉;
四、商业诋毁行为
12.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13.捏造事实,贬低竞争对手或商品;
五、违反有奖销售规定行为
14.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15.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16.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奖品为虚拟物品时,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五千元;
六、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17.规定提前预售订金不退;
18.最终解释权归商家;
19.商家有权单方面取消订单;
20.不开具发票;
21.自行扩大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22.自行增加商品限退换条件,如“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 、“消费者若试穿无法退换货”等;
七、违反产品质量行为
23.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如在网店上销售经抽检确定为不合格商品的;
24.附赠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规定;
25.对附赠商品不提供“三包”服务;
26.销售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八、广告违法行为
27.使用绝对化用语;
28.使用无数据来源的夸大用语进行宣传;
29.附条件的促销广告,未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
九、商标侵权行为
30.销售商标侵权商品;
31.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