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奇生犯受贿案一审作出判决

  • 湄洲日报  

近日,由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秀屿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原大队长颜奇生(副科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颜奇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经查,被告人颜奇生在担任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颜奇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已全部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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