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平犯受贿罪终审判刑三年二个月

  • 湄洲日报  

近日,由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荔城区工商局拱辰工商所原所长王建平(副科级)涉嫌受贿罪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上诉人王建平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经查,上诉人王建平在担任荔城区工商局新度工商所所长、西天尾工商所所长、拱辰工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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