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老人意愿 支付赡养费用

  • 湄洲日报  

仙游一老妇,不要大儿子照顾,要跟小女儿生活,让大儿子出赡养费,老人有这个选择的权利吗?

这名老妇姓李,今年83岁,共生育五女二子,均已成家立业。2012年,老人因脑梗塞致右侧偏瘫,丧失劳动能力。2013年,李老妇与4个子女(其余3个女儿已出嫁)达成一致意见:4个子女每月轮流照顾赡养李老妇;未能照顾的,每年支付赡养费5000元;医疗费用由4个子女平摊。当时,大儿子、小女儿表示要带老人回家照顾,长女、次子每人每年各支付5000元赡养费。

协议签订后,李老妇分别在大儿子和小女儿家各住一个月。之后,李老妇表示更愿意随小女儿生活,由小女儿照顾其生活起居。此后,大儿子便未再照顾李老妇的生活,也未支付赡养费。因协调、沟通无果,去年,李老妇以大儿子没有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将大儿子告上法庭。

仙游法院郊尾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大儿子应支付2013年至2015年的赡养费12365元;自2016年起,每年支付5000元赡养费直至李老妇去世止,并分摊四分之一的医疗费用。

该案法官指出,该案中李老妇明确表示只愿跟随小女儿共同生活,故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没有直接赡养的子女,支付分摊的生活费、护理费以及医疗费,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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