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消费维权为己任 工商部门主动作为

  • 湄洲日报  

今日普法

市依法治市办 市司法局 主办

市工商局 协办

 

案例一
  消费者蔡先生在我市某车行预订一部轿车,价格156000元。在蔡先生到车行提车时,车行提出要收取办理购车贷款、代办车辆保险的服务手续费2000元。但蔡先生提出,在商谈购车的过程中,车行并没有提出要收取服务费,因此认为不合理,侵犯了其做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向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服务台投诉。
  针对车行未事先告知消费者蔡先生而收取手续费一事,12315投诉台的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必须在醒目处明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因此工商12315人员认为车行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向购买汽车的消费者蔡先生收取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经调解,车行放弃收取服务费的要求,消费者愉快地开走了购买的汽车。
案例二
  去年11月,消费者李先生向12315投诉,其在2013年12月与我市某红木家具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套红木家具,价值15万元,约定在3个月内交货,消费者把全部货款打到商家户头上,最后商家却无货可供,答应退款,但实际货款又久拖不退。为此消费者向12315投诉,请求帮助调解退款。12315投诉台急消费者之所急,当即指令商家所在县区工商局会同消费者委员会负责处理,处理人员认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纠纷中商家未能及时提供约定的红木家具,理应及时向消费者退款。为此当地工商部门和消委会与商家联系,阐明法律内容,并做调解工作促使商家认识到自己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退还了15万元的货款。
案例三
     去年6月,游客袁先生等多人在湄洲岛游玩,与当地的拍照经营者郭某约好有偿拍照,但未经游客袁先生等挑选,郭某就将照片洗出,并要求游客支付拍照费用,袁先生等人拒绝支付,为此郭某即出语侮辱袁先生等人,袁先生等即向工商门投诉,请求处理。工商部门的12315人员在处理过程中认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等得到尊重的权利。虽然在拍照付费过程中存在付费纠纷,但作为游客的消费者人格尊严应当得到尊重,权益应当得到维护,郭某出口侮辱人格的行为是错误的,经工商人员现场教育和调解,郭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悔改,并向袁先生等道歉。  
 
               市工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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