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槽罐车侧翻有毒液体流入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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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新闻网2月5日讯 一辆装载着7吨混合煤焦油等液体的槽罐车侧翻,这些混合液体流入闽清县白中镇攸太溪,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昨日,福州晚报记者从福州市检察院获悉,闽清县因该案未立案,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让涉案的4人落网。同时,根据该案延伸出的线索,闽清多部门共同打击污染环境的犯罪活动,取缔了该县22个非法炼油点。该案因此被评为福州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首届“立案监督精品案件”。

有毒液体流入小溪

2014年2月2日,一辆经过改装的槽罐车经过闽清县白中镇攸太村附近的一个转弯路段时侧翻。该车装载着7吨煤焦油等混合液体,逐渐流入攸太溪,煤焦油内所含苯、甲苯等化合物,已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强致癌物质。攸太溪下游梅溪汇入口就是闽江,情况紧急。

当地政府立即将该事故上报,省、市、县当即成立事件处置指挥部,环保专家赶赴现场指挥排险,驻扎在当地的防化部队也出动前往处置。经过紧急调拨活性炭吸附和用沙袋改道堵截等措施,污染源头被及时堵住。

检方立案监督

涉案人员落网

案发当日,公安机关认为,此次事故不属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法律行为范畴,肇事司机左某勇无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的故意,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对无证驾驶的左某勇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政拘留。

闽清县检察院介入调查此案后,引导该县环保局将现场扣押的液体进行鉴定。经鉴定,该事故倾倒的液体“HW08废矿物油”(煤焦油)属于有毒害性物质,造成经济损失21.7565万元。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水域造成严重污染,危及公共安全,已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和环境污染罪。

闽清县检察院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进行立案监督。2014年2月14日,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查明左某勇受刘某雇请,非法运输煤焦油。日前,闽清县法院已对刘某、左某勇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环境污染罪开庭审理。

同时,检察机关发现该混合液体收购自闽清一家陶瓷生产企业,拟运往该县白樟镇一个非法炼油点。公安机关随即将该非法炼油点的老板左某明抓获。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左某明时,发现其同案犯陈某全未提请逮捕,又向公安机关发出了《逮捕建议书》。

公安机关查明,陈某全于2012年11月到2014年3月间,伙同左某明共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煤焦油高达3600多吨,非法经营额达937.54万元。2014年10月22日,检察机关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批准逮捕陈某全。

22个非法炼油点

被取缔

闽清县检察院在审查此案时发现,该县还存在众多用废轮胎、废机油提炼柴油的非法炼油点,对周边植被、水土造成严重破坏。环保部门虽然也曾取缔一些窝点,但受高额利润以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不够顺畅、打击不力等原因,非法炼油窝点总是死灰复燃。

闽清县检察院与该县公安局、环保局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对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专项监督,发现并依法监督移送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污染环境案件3件。同时,检方运用监督措施,发现问题立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在法定时限内说明不立案理由或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结案,共监督立案污染环境案件7件6人。

据统计,执法人员取缔了闽清县非法炼油点2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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