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参加辅导成绩未提升 家长不满怒告教育机构退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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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黄女士起诉说,她为了让孩子享受更好的教育条件,于去年5月份与厦门一家教育机构签订一份《家教辅导协议书》。当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该教育机构向黄女士的女儿提供一对一上门家教辅导服务,首次交费3600元,辅导20次;如果黄女士对教育机构的辅导老师不满意,无需任何理由,必须在24小时内无条件为黄女士的女儿更换新的辅导老师。而且,如果黄女士续费,继续报名辅导,双方不必再签订新的协议,原协议仍有效。
另外,关于退款事项,双方也作了详细约定:如果黄女士对教育机构安排的第一位辅导老师不满意,教育机构须立即无条件更换,如果黄女士对第二位辅导老师也不满意,教育机构必须立即无条件全额退还剩余的18次课的费用;上完第三次课以后,或同一位老师上完两次课后,如果黄女士对辅导老师有任何不满意,可以随时要求教育机构更换辅导老师,教育机构须在24小时内安排好新的辅导老师,但是不能够再退款。
协议签订当天,黄女士向该教育机构支付了20次辅导的费用3600元。随后,2013年9月、2014年4月,黄女士分别续费8780元、8720元。
后来,黄女士女儿的学习成绩并没有提高,甚至有时还出现下降的情况。因此,第三次交费后,黄女士提出要退还学费,结果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黄女士近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教育机构退还尚未开始使用的第三次的辅导费用8720元。
此案历经两审,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教育机构退还8720元学费给黄女士。
法官说法
家长不满意,可以退学费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协议,黄女士可以试用两次辅导,不满意可以退款。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缔结了三份相互独立的合同,除辅导费金额及辅导次数外,合同的其他内容相同。
虽然合同约定,上完第三次课以后,或同一个老师上完两次课以后,可随时要求更换辅导老师,但不能退款。
但是,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黄女士交的第三期辅导费用至今尚未使用,第三期合同尚未履行。因此,黄女士有权要求退还第三期辅导费。【莆田异次元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