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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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21条。准确理解《办法》有关条款含义,有助于我市深入贯彻实施。该《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 分清界线管理职责
  《办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一)本省与毗邻省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二)本省范围内设区市之间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三)设区市范围内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四)县(市、区)范围内的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 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二、确立界线联合检查制度
  《办法》第六条规定“行政区域界线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城市建设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应当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各方人民政府随时安排联合检查,填写实地检查表,并将检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明确界桩的法定性和管理要求
  《办法》第十条规定“界桩埋设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界桩的管理、维护,加强对线状地物、其他标志物的巡检。”
  四、规定跨界生产、建设、开发用地的办理程序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建设、开发用地需要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事先征得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报批准该行政区域界线的人民政府备案。在邻近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域进行生产、建设、开发,涉及毗邻另一方的环境和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批准该行政区域界线的人民政府备案。”
  五、明确界线争议的处理办法和程序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对本省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争议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省人民政府处理。省人民政府受理边界争议后,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六、明确法律责任规定
  《办法》第十八至二十条明确规定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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