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溺死水渠 电站被判为醉鬼“买单”

  • 传媒中国  
连城县某电站的负责人感到很冤:醉鬼驾车掉入自己企业的水渠溺死,已经很倒霉了,法院居然还要他们为醉鬼的死“买单”。

原来,2013年12月23日傍晚,杨某酒后骑着摩托车途经连城县某村村道,因未注意路况,掉入连城县这个电站的引水渠道内溺亡。引水渠道水深2米多,事发路段系居民区,无安全警示标志,也无相应的防护装置。

近日连城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杨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掉入路边引水渠致溺水而亡,其本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连城县某电站未尽注意义务,在其所管理使用的引水渠经过居民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情况下,未设安全警示标志及相应防护装置,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对杨某的死亡应承担30%的责任。判决电站赔偿杨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79239.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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