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为买二套房假离婚 妻子欲将房产占为己有
- 传媒中国
小娟和阿明本是一对恩爱夫妻,2010年,两人离婚。离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新房,登记在小娟名下,一家子共同住在新房内。近来,两人争吵不断。因为房屋产权问题,两人对簿公堂。
小娟阿明两人于2008年结婚登记,两人恩恩爱爱,孩子出生后一家子更是和乐融融。2010年8月17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但双方仍长期居住在同一出租房内。2011年年初,小娟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新房。装修完后,小娟、阿明一家子搬进新房,共同居住。
阿明认为,2010年,两人为了孩子日后能够有个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打算在厦门购房,但是,考虑到阿明在福州已有购房,在厦门购房首付比例需达到60%,两人为了能按首套房支付首付和办理按揭贷款,于2010年8月17日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的房产虽登记在小娟名下,但首付款及每个月的按揭款都系阿明支付,两人于2008年4月结婚后至今都一直生活在一起。
小娟辩称,两人是因感情破裂而离婚,房屋系双方离婚后购得,产权证上只有小娟一人名字,房屋应归其所有。而且,两人之间的经济来往只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与房屋产权无关。两人离婚后生活在一起,是因对方以探视儿子为由赖着不走。
经湖里法院审理查明,从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偿还贷款及装修等过程来看,阿明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出资对讼争房屋进行装修,并对小娟偿还银行贷款提供了长期资金支持;两人离婚后,仍然长期继续租赁同一房屋,并共同居住在出租房内;讼争房屋装修完毕后,两人又迁入讼争房屋共同生活至今。由此可见,购买讼争房屋应是双方的共同决定,目的是为了满足购房后共同生活的需要。双方基于共同的购买意思购买,以共同出资方式购得讼争房屋,对该房屋均享有财产权利,即讼争房屋应属于原告、被告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