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协议管理评估项目
- 湄洲日报
一、服务场所(27分)
1.1从申请截止之日起计算,经营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
1.2机构独立设置,且有独立进出通道。
1.3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上。(此项为必须得分项)
1.4同一注册地址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同等条件下执业时间长者优先。
1.5药店店门口中间与已定点零售药店店门口中间最小可行进间距。
二、服务能力(23分)
2.1药店配备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数量。
2.2鼓励连锁经营。
2.3鼓励提供24小时药品零售便民服务。
2.4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2.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药师、收费员等工作人员熟悉医保政策规定。
2.6配置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操作人员,实行购药结算清单制。
三、内部管理(25分)
3.1设置专柜陈设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处方、非处方药品分别陈列,近效期及拆零药品单独陈列。
3.2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在莆田办理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劳动年龄之外的职工除外)。(此项为必须得分项)
3.3至少有1名药师在本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
3.4所有零售药品、器械明码标价,有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和药品养护记录。
3.5不得陈列和销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
3.6不得开展与医保药品相关的促销活动。
3.7不得陈列和销售日用品、食品(有国家“保健食品”标识的除外)、化妆品或其他非医药、非医疗器械物品。
四、财务管理(5分)
4.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药品、器械等购、销、存记录真实完整,做到票(连锁机构可提供配送单)、账、货相符,资料保存齐全。
五、信息系统(20分)
5.1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能力。(此项为必须得分项)
5.2具备扫码结算。
5.3药店对药品购进(连锁医药企业为配送)、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