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协议管理评估项目
- 湄洲日报
一、服务场所(18分)
1.1从申请截止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
1.2现注册地址正式运营3个月及以上。(此项为必须得分项)
1.3有独立的服务场所。
二、服务能力(32分)
2.1医疗机构注册医师情况。
2.2符合卫健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各诊室布局合理。
2.3就医指南、导诊及便民服务设施完善,环境整洁、就医秩序良好。同等条件下,能够提供节假日门诊服务或急诊服务的医疗机构优先。
2.4医疗服务人员执业资质。
2.5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保负责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及其卫生技术人员、收费员等工作人员均应熟悉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
2.6按要求设置抢救室、配备抢救设备。
三、内部管理(26分)
3.1医疗机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情况(注:劳动年龄之外的职工和主要执业点不在本单位的多点执业医师除外)。(此项为必须得分项)
3.2使用合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医用耗材。
3.3无假劣、过期失效药品。
3.4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诊疗等医疗收费合理合规,明码标价,实行医疗收费清单及公开、公示制度。
3.5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为主。
3.6门诊处方、住院病历等医疗文书书写符合行业规范。
四、财务管理(5分)
4.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购、销、存记录真实完整,做到票、账、货相符,资料按规定期限保存齐全。
五、信息系统(14分)
5.1具备符合医保接口规范的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
5.2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和视频监控系统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能力。
六、质量管理(5分)
6.建立内部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质控管理制度,制度健全,质控记录完整、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