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修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项目

  • 湄洲日报  

为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评分表。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0日起执行,除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之前被暂停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申请恢复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外(执行原政策规定),其他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和因信息变更需重新评估的医药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由莆田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现场评估得分85分及以上的医药机构经公示、研究无异议后方可列入我市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