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流程优化

  • 湄洲日报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旨在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据介绍,《通知》所说的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通知》指出,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同时,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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