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电器闹“罢工” 商家被诉才更换

  • 湄洲日报  

仙游县消费者邓某刚买的电磁炉却无法烧水,在与经营者交涉无果后投诉,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介入,终获更换1台新的电磁炉。

3月7日,邓某在鲤南镇解放南路某超市购买1台199元的电磁炉。一回家,邓某就取水烧水,但电磁炉就是不正常工作。邓某发现电磁炉不能使用后,就赶往超市,向经营者说明电磁炉无法烧水的情况,要求经营者给予更换1台电磁炉,却遭到经营者的拒绝。无奈之下,邓某只好拨打12315电话投诉。

当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鲤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接诉后,执法人员当即电话联系该超市。执法人员向经营者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显然,该超市销售的电磁炉是不合格的,无理拒绝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更换。

经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后,经营者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对,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表示,对产品质量负责,同意为邓某更换1台新的同品牌的电磁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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