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厢区法院依法拆除开发商违建围墙和花台

  • 湄洲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刘永福 文/图)近日,城厢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拆除市区名邦豪苑小区附近一堵70米长的围墙及毗邻的水泥花台,使围墙后的11坎店面时隔6年重见天日。

名邦豪苑小区附近有一排店面,过去6年间,这些店面的正前方都横着一堵围墙,围墙紧挨着店面走廊而建,完全将店面与外界隔离。

苏某、王某、何某等11人是这些店面的业主。他们表示,其用于建筑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港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并依据总体规划在土地上建设商住楼,其中一层为商业店铺。2012年7月,港某房地产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在这排店面南侧筑起一堵长约70米、高约2米多的围墙。2015年年底,该公司又在围墙以东筑起一个水泥花台,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产生活,导致这些店面无法经营。

苏某等业主们表示,港某房地产公司原承诺在这排店面南侧修一条16米宽的道路,此后不但没有修这条道路,反而强行筑起围墙及花台,构成违约及侵权。在多年多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2016年9月,苏某等11名店面业主联合向城厢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港某房地产公司拆除该围墙及水泥花台,停止侵权。

城厢区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港某房地产公司辩称,这11名店面业主的房屋权属证明载明,产权来源于购置莆田市另一家建设开发公司,与该公司无关,且港某房地产公司将围墙及花台建在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并不影响这些店面业主的权益。

城厢区法院经现场调查和多方取证,审理认为,港某房地产公司与苏某等11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附图显示,房屋南侧标注有“16米路”;而且,港某房地产公司出具给莆田市城乡规划局的《证明》载明由该公司负责征用讼争店面所在商住楼南侧征地线沿荔城路向南方向再征用宽度8米、进深80.23米的土地,作为商住楼退用地界限使用。但经现场勘查,讼争房屋店铺南侧并无一条16米宽的道路,且港某房地产公司未按《证明》的承诺留出宽度8米、进深80.23米的土地作为该商住楼的界限使用,反而在商住楼店面南侧距离1.9米处建筑一长约70米、高约2米的围墙和一个长约7米水泥砌筑的花台。

法院认为,该围墙及水泥花台虽建在港某房地产公司用地的红线范围内,但围墙离店面的距离不足2米,且距店面走廊仅15厘米,使店面失去商用和使用功能,甚至连行人通行都不畅,侵犯了店面业主的合法权益。

据此,2017年10月,城厢区法院判决港某房地产公司将其建筑在讼争店面南侧的围墙,及毗邻该围墙东侧的水泥砌筑的花台予以拆除。

港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此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苏某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甲乙双方看,一审法院认定港某房地产公司系涉案《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出卖方是正确的;判决拆除讼争的围墙及花台是正确的。据此,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城厢区法院依法拆除了这堵违建的围墙及水泥花台(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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