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工友手机被判刑

  • 湄洲日报  

在食堂里顺走他人的手机,因没有开机密码,竟然直接将手机丢到大海里。近日,秀屿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返还赃物折价款2765元。

1月28日,在秀屿一工厂打工的小马在食堂就餐时,为了打饭回来有位子坐,便将自己的1部苹果牌手机放在就近的桌子上。这时,同在食堂的廖某看到桌子上的手机,四处观望了一下,发现没有人在关注自己,便将手机偷走,并迅速离开食堂。廖某今年36岁,是秀屿本地人。在回家的路上,他试了几次锁屏密码,均无法解锁。于是,在经过海边的时候,用力将手机扔进了海里。后经鉴定,手机价值2765元。

小马丢失手机后,立即报警。第二天警方将有重大嫌疑的廖某抓获。廖某如实向警方交待了作案事实。

廖某刚开始以为只是偷了1部旧手机,犯不上多大的事,顶多被关几天就放回去了。但这次廖某的如意算盘落空了。因廖某此前曾因盗窃罪被判处过5年有期徒刑,2017年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虽然被盗手机的价值够不上“数额较大”(3000元)的量刑标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故法院依法认定廖某犯盗窃罪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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