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两女子手机传播暴恐视频 均被行政拘留十日

  • 涵江警方  

近日,涵江公安分局查处了两起利用聊天工具传播暴恐视频案,2名违法嫌疑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

两女子手机传播暴恐视频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各种音视频传播速度也在加快,然而有些人为了博取他人眼球,随手转发传播内容暴力、血腥的暴恐视频,殊不知,这种看似不经意的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

《反恐怖主义法》实施两年多来,涵江警方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反恐普法宣传和演练活动,辖区群众的反恐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但是,仍然存在部分“不明所以”的群众,或是猎奇心重,或是一时兴起,承接了暴恐视频的“接力棒”,将自己置于违法犯罪的泥淖之中。

涉案人员进行指认

2018年1月25日,林某某到白塘派出所报称:其好友于23日向其发送一段内容血腥暴力的视频。我局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并依法传唤该林某某“好友”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该女子系向某(女,50岁),当日在聊天软件里接收了岳某的暴恐视频后,向林某某转发了该典型的暴力恐怖视频。随后,岳某(女,57岁)被依法传唤到案。根据调查结果及视频审查,认定岳某、向某传播暴恐视频,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其行为已涉嫌传播恐怖主义物品。

日前,岳某、向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涵警提示

贸然“分享”不可取,长点心,违法犯罪的事咱不干!

一旦发现或收到暴恐音视频,请立即拨打110报警或到就近的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对于那些别有用心,在网上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传播极端宗教思想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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