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主体申报公示2017年度报告的通告

  • 湄洲日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工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申报公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

凡2017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向登记机关申报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2017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8.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9.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八、九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

6.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7.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等相关情况。

四、年度报告方法和步骤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以下简称“公示系统”)(fj.gsxt.gov.cn)申报年度报告。具体方法和

步骤如下:

1.公示系统身份认证。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身份认证:(1)电子营业执照身份认证。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可以利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身份认证,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度报告。(2)联络员身份认证。市场主体应当到其登记机关办理联络员备案,上午办理完成联络员备案的,当天下午即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度报告;下午办理完成联络员备案的,次日即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度报告。(3)CA证书身份认证。持有有效福建CA证书且在服务期内的,可以利用CA证书进行身份认证,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度报告。

2.申报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录公示系统,进入“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选择“电子营业执照登录”;联络员备案的,选择“工商联络员登录”;使用CA证书的,选择“CA证书登录”。登录后按网页提示操作,如实填报年报相关信息,完成向登记机关申报年度报告并公示工作。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按照上述方式通过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模块申报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以以纸质方式向登记机关申报年度报告。

市场主体发现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有误的,应当在该年度报告报送截止日期(6月30日)之前及时更正,更正前后的内容同时公示。个体工商户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关申报年度报告的,其年度报告内容不再修改。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录福建工商红盾网,点击“网上办事—表格下载—外资企业—其他”模块,下载“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按实际情况填写并由首席代表签字后,与相关年报资料一并提交登记机关。

五、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对申报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本通告期限内依法申报并公示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法向登记机关提交2017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将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统计局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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