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涉及用短信讨回借款

  • 海峡导报  

原标题:短信为证,帮债主讨回借款

导报讯(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短信记录,还能帮债主讨回8.5万元借款?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催讨短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依法判决借款人郑某向出借人陈先生偿还借款8.5万元。

此前,郑某经朋友小黄介绍认识了陈先生,并向陈先生借款。陈先生将10万元现金交给郑某,郑某当场出具《借据》给陈先生。

《借据》中,郑某承诺于2014年5月一次性偿还借款,介绍人小黄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据上签名。不久后,郑某通过担保人小黄以现金形式偿还了1.5万元,余款则一直未予偿还。

因郑某欠债不还,而且避而不见,去年8月,陈先生多次催讨无效,无奈之下只好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偿还借款。

庭审中,郑某答辩称借据出具后,原告陈先生从未向其追讨过借款,陈先生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陈先生无权要求判令郑某偿还借款。

但是,陈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手机短信记录,证实对方欠债不还,自己多次催讨借款的事实。短信显示,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间,陈先生多次向郑某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内容提及“你那条款到期了”等,并多次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要求对方给予答复,郑某通过短信回复说“你找小黄拿,我等等会给他”等。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间,因此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郑某偿还借款8.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借款到期后,陈先生多次向郑某发送手机短信,内容提及款项到期并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结合原被告借款前互不认识,双方除了本案借款也没有其他往来,法院认定陈先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郑某发送了催讨借款的短信,这些催讨短信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故认定原告陈先生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什么是“诉讼时效期间”?本案承办法官解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在借款到期后两年内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法院立案受理后不能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如经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等情形,则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如查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支持原告的诉求。本案中陈先生多次发送催讨短信,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此,法院认定支持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多基于亲属、朋友关系而发生,借款到期后催讨也没有留下书面证据,等到不得已提起诉讼时,可能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因此,出借人应当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借款到期后应注意保留催款凭据如短信、微信记录、催款函件等并及时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调整为三年,且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除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外,还增加规定了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义务人是谁,更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