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保障对象范围扩大 租户子女可就近入学

  • 海峡都市报  

好消息!福州扩大住房保障对象范围,创新推出社会租赁住房,与公租房共同保障三类对象,降低了申请门槛;

承租社会租赁住房家庭的子女,可享就近入学资格

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其中,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助于稳定住房价格。记者今日获悉,福州市政府日前正式出台了《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三类对象,通过降低申请门槛惠及更多市民,而租金标准将控制在市场平均租金的70%以内。此外,承租社会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未拖欠租金的,其家庭子女享受就近入学资格,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保障对象】

公租房扩大覆盖面

新增部分保障对象

记者注意到,福州此次推出的政策中,分为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两类保障体系,将保障三类人群,分别为A型、B型、C型保障对象。相比此前,B型和C型均为新增的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A型、B型保障对象。

其中,A型保障对象为符合福州规定准入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此类对象实行应保尽保,据介绍,A型保障对象将逐步转向发放租赁补贴。

而新增的B型保障对象,对收入条件进行了适当放宽,扩大了公租房的保障范围。申请人应取得福州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为在福州市五城区稳定工作,且累计缴纳社保已满3年的一般务工人员;或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技师以上(含技师)的技能型人员,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社保已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B型保障对象其它条件还包括:

(1)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单身家庭年收入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倍以下)、家庭财产在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8倍以下(按每户3人计)。具体由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政府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相关申请条件后向社会公布。

(2)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且在申请前5年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3)单身人员应年满35周岁。

(4)申请人与配偶离异的,离异时间应满2年。

(5)申请家庭成员为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首推社会租赁住房

重点针对两类对象

政府推出社会租赁住房,在福州属创新举措。意见明确,社会租赁住房供应两类对象,其中就包括符合上述公共租赁住房B型保障对象条件的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此外就是C型保障对象。即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或具备高级以上(含高级)职称的急需型技术人员(不含我市人才公寓供应对象),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且在申请前5年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记者了解到,福州将逐步转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现有存量公共租赁住房完成分配后,不再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对2017年底前受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申请人,按照房源筹集情况,进行实物配租,在房源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对于A型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发放租赁补贴,应保尽保,对于B、C型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实行轮候配租,不再发放租赁补贴。承租社会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未拖欠租金的,其家庭子女享受就近入学资格,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办理流程】

区级行政服务中心设受理窗口

拟每季度一次摇号选房

公租房和社会租赁住房的办理流程,主要分为申请审核和轮候配租两个步骤。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受理、审核工作,依托区级行政服务中心增设受理窗口。具体由各区政府指定区房管、民政等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工商、税务、人社、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运用大数据和部门信息平台,开展收入、资产以及住房状况的审核工作。进一步优化受理审核工作机制,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轮候配租方面,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统一房源配租管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转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按照房源数量、配租人数进行轮候配租,统筹安排。原则上每个季度组织一次摇号选房,选房方案应向社会公布。

承租人按照配租方案选定承租房号后,领取《公租房(或社会人才租赁房)配租确认书》,并在30日内与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经复核符合相关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租。

【租赁管理】

租金标准不超市场价70%

将进行年审监管

租金的高低,无疑是市民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意见明确,对三类保障对象实现分层级的租金标准。其中,对A型保障对象,其租金标准按福州市现行公租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对B型保障对象,其租金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对C型保障对象,其租金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的70%确定。

其中,市场平均租金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物价局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项目周边半径2公里范围内同区域、同等级普通商品住房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每年评估并公布一次。

在租赁后的监管方面,福州也创新机制,实施“主动申报+年审监管”的做法。主动申报上,承租人(含租赁补贴对象)应当在每年年末前向承租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主动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住房变动。对超过6个月不主动申报,或在抽查中发现虚报、瞒报以及欺骗、造假行为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解除租赁合同(或补贴协议),立即收回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同时,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将于每年第四季度统一组织对下一年度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的年审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实施保障。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解除租赁合同,立即收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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