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限高保低』标准调整

  • 湄洲日报  

记者昨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准,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开始进行核定。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年度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高于12%,且不低于5%。

据悉,2017-2018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之和。单位与职工个人实行同一个缴存比例。

本汇缴年度实行“限高保低”标准。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2016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09元。中央驻莆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3545元(4709元×5倍=23545元),最高缴存比例12%,最高月缴存额为5650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2825元/月;省属及以下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4127元(4709元×3倍=14127元),最高缴存比例12%,最高月缴存额为3390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1695元/月。

单位及其职工最低月缴存基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执行。即:市本级、城厢区、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湄洲湾北岸、湄洲岛辖区单位及其职工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50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低月缴存额为150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75元/月;仙游县辖区的单位及其职工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380元,最低缴存比例5%,最低月缴存额为138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69元/月。

基数核定时间为2017年7月1日-8月31日。仙游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2017年度汇缴基数核定时间定为2017年12月-2018年1月。各个单位应如实统计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按照标准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金额,并按月足额汇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核定后,在规定的汇缴年度期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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