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订金”非“定金”一字之差区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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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6月9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盛钟)今年早些时候,市民林先生在莆田市涵江区安仁某房产公司订了两套房子,并缴纳了10万元入会基金。之后,因为其中一套房子的按揭贷款无法办理下来,林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其中无法办理贷款的那套房子的入会基金5万元,不过,这一要求遭到开发商拒绝。无奈之下,林先生向当地12315热线求助。

那么,林先生所交的5万元钱属于什么性质,这些钱究竟能不能退还?涵江区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蔡女士介绍,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当事双方未达成房屋购买合同,未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向消费者收取的5万元钱并非购买定金,而是“入会基金”,属于订金性质,理应退还给消费者。最终,经过调解,该房地产公司作出承诺,向林先生退还5万元钱。

蔡女士表示,消费者订购汽车、房子和家具等“大件商品”时,一般都会交付一些现金,以表示购买诚意,这些现金有时被写成“定金”,有时被写成“订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概念却有天壤之别,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屡见不鲜。

简单地说,定金是预先给付给销售者的金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具有法律效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会退还;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是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在市场上类似的称呼还有“认筹金”、“诚意金”等等,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买房交付的是“订金”,消费者不想购买了,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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