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加水犯受贿罪一审作出判决

  • 湄洲日报  

近日,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秀屿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柯加水(副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柯加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经查,被告人柯加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柯加水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积极预缴罚金,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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