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98年男孩因大自己五岁的女友被追走 刀砍情敌

  • 荔城法院正义莆田  

原标题:因大自己五岁的女友被大叔“追走”,98年男孩刀砍“情敌”

案件经过:

17岁少年因女友要与其分手,挽留未遂,妒火中烧竟拿出西瓜刀砍伤“情敌”。近日,荔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案件。

被告人覃某浩系广西人,1998年出生。2011年,覃某浩跟随舅舅从广西到莆田西天尾镇某辉鞋厂打工。随后,他通过老乡认识了大其5岁的女友柳某,柳某老家与其在同一个镇,在西天尾某昌鞋厂打工。

2016年3月份,因女友经常接到一个男子的短信,覃某浩方知,原来,与柳某同厂的31岁男子陈某东在追求柳某。为此女友柳某还数次欲与覃某浩分手。最后一次分手后,覃某浩因不甘心,要求柳某约陈某东出来见面。

2016年4月9日,陈某东应邀与覃某浩见面,且带了另外两个朋友“助阵”。覃某浩当场警告陈某东不要追求柳某,陈某东拒绝了覃某浩,之后几人不欢而散。在那以后,为防止陈某东纠集朋友伤害自己,覃某浩还准备了一把西瓜刀,放在助力车中防身。

次日,不死心的覃某浩又到柳某上班的工厂门口打算接其下班。之后,二人在工厂门口发生争吵。覃某浩要求柳某辞掉该厂的工作,而柳某因有未结的工资,不肯同意。且柳某争吵时透露陈某东是工厂课长,工资比较高。

听女友说出自己不如“情敌”的话,覃某浩心中埋藏已久的嫉妒之火一下烧了起来。

这时,陈某东刚好从工厂操场向食堂走去,覃某浩看见,立马跑到助力车旁,拿出西瓜刀,转身就朝陈某东跑去,因陈某东躲闪不及,手臂被砍中。之后,覃某浩逃离犯罪现场,跑回老家。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东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2016年6月7日,被告人覃某浩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大兴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东人民币18000元。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浩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一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其所在社区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被告人覃某浩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外务工,期间与在老家的父母较少联系。案发当天,被告人覃某浩因与柳某发生争吵,冲动之下持械砍刺被害人陈某东。究其根源,是被告人尚未成年便步入社会,心智上的不成熟,使其无法处理好感情纠葛,继而采取了过激的行为,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被告人父母未能将其带在身边抚养,忽视家庭教育及被告人的身心成长,亦是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被告人自身法制观念不强,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因而触犯了刑律。

鉴于此,希望广大家长要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家庭氛围,加强法制教育,避免未成年人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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