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商品房销售出台新规

  • 湄洲日报  

●预售许可证对应楼盘一年内涨价不能超过5%

本报讯(记者 林晓玲)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获悉,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环节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我市近日出台商品房销售管理新规定。

新规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严禁以预订、认购、排号登记、发放VIP卡、借款等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变相提前预售。对群众投诉或巡查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的企业,立即启动处罚程序,同时企业信用分值扣减10分,当年度房地产资质年检列入红色监管,按现行资质许可的条件、程序、标准,重新核查其资质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完整公示所售项目相关信息。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后10日内,在项目销售场所(售楼部)的醒目位置真实清晰公示所有相关证件信息,包括企业情况信息、项目情况信息、楼盘销售信息、合同内容信息等。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的不定期巡查,对巡查中发现每少一项证件材料,扣减企业信用分值2分,虚假一项信息扣减信用分值5分,同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新规中,规范了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时,应提供一房一价具体价格表,不得在标价之外以各种方式另行加价销售商品房。自2017年2月1日起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证对应的商品住房销售价位上涨幅度,在一年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所提供一房一价表中价位的5%,对超过该涨幅的暂停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因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或收费不规范引起群众信访投诉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对每一个信访投诉件扣减企业信用分值2分。

房地产企业必须按期对外开盘销售和合同登记备案。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后10日内必须对外开盘销售,一次性公开所批准的全部房源信息,不得有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等不当经营行为。预订的房源10日内必须通过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10日内必须办理登记备案;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办理登记备案注销手续。

如果房地产企业存在未按期对外开盘销售或公布全部房源、未按期签订合同及办理登记备案的,扣减诚信分值2分,并可暂停网上签约资格。《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超过10日办理登记备案的,需提交延期登记备案说明材料,禁止变相囤积房源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此外,新规还对房地产企业诚实信用履行合同约定相关义务进行规定。因具体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以及承担《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各项质量保修责任,应主动积极与购房者协商解决方案,或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赔偿义务。因面积差异不结算、未按约定期限交房、不具备交房约定条件、规划设计擅自变更、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产权登记、未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等造成群众信访投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与购房者协商处理,并将整改情况经投诉人同意确认后书面报告房地产主管部门。未及时有效处理群众信访投诉造成重复信访或群体信访的,按每一个信访投诉案件扣减企业信用分值2分,并可暂停网上签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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