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泉昌犯受贿罪一审判刑十年六个月

  • 湄洲日报  

近日,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龙岩市原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代理主任卢泉昌(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卢泉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查,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卢泉昌在担任龙岩市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代理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06.979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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