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市重点实施的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

  • 湄洲日报  

1、实施“光明行动”计划。救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省级财政对每例患者(单眼)补助1000元,用于城乡医保报销后的个人支付部分,由县(区、管委会)残联和定点服务医院结算。实施办法参照省残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光明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12〕45号)。救助对象除文件规定外,根据任务指标及实际情况,可适当扩大救助范围。

2、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1)对符合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每人每年给予12000元康复训练补助额度。实施办法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0-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15〕 151号)和“关于印发《2014年莆田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市残联〔2014〕 21号)执行。

(2)对在训的0-6岁残疾儿童除省残联救助12000元外,市级财政对持有莆田市户口的残疾儿童每人每年增加补助3000元。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5〕 8号)精神执行。

(3)对在我市民办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莆田市户籍7~10周岁残疾儿童(残疾类别为听力语言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给予每人每月800元(全年不超过10个月)的康复训练资金补助。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5〕8号)。

3、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从2015年9月1日起我市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但不包含“工伤人员”,在莆田市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适配规定的项目价格内的辅助器具(假肢、矫形器项目),可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住院补偿比例报销;属于民政医疗救助对象的,在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可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定进行补助。项目依据市残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将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莆市残联〔2015〕50 号)执行。

4、继续开展“一元钱安心计划”贫困重性精神病患者服药费用补助项目。加强对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病人的救助力度,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今年下达各县(区、管委会)指标375例,每例补助400元。实施办法参照《转发中国残联和卫生部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重度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16〕61号)。

5、实施国家“七彩梦行动计划”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筛查0-7岁符合人工耳蜗救助条件的听障儿童,向省项目办报送“聋儿(人工耳蜗)康复项目申请表”等材料,经省项目办专家组评审符合救助标准后给予免费救助,安排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和术后康复安置(含人工电子耳蜗1只、植入手术费用和术后10个月的康复训练费等)。项目依据卫生部印发的《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卫医发(2006)473号】(附件2),参照《中国残联贫困聋儿(人工耳蜗)抢救性康复项目筛选标准》(2009—2011),制订《“七彩梦行动计划”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筛查标准》。

6、依据市卫计委、市残联《关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示范康复室建设管理的通知》(莆卫基层〔2015〕182号)精神,2016年继续创建1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康复室建设”,扩大为残疾人提供社区医疗康复服务覆盖面,增强对残疾人的社区康复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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