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湄洲日报  

许可对象:凡是在福建省境内设立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均需经过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其中既包括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如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光荣院、荣军院等),也包括社会力量设立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如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

许可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其中名称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登记机关有关养老机构名称的规定或取得名称预核准相关文件,住所应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登记机关有关规定;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6.床位数在10张以上;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程序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①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履历表;②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③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可以作为身份证明。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或证明文件。

①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②卫生部门对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医疗和生活饮用水等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文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文件;④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提供相关业主同意的材料。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并提供《工作人员信息统计表》。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①法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和数额;个人投资者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或其他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及数额;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③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向许可机关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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