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国楷犯受贿罪获刑一年十个月

  • 湄洲日报  

近日,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荔城区新度镇港西村原党支部书记林国楷涉嫌受贿一案,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林国楷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查,被告人林国楷在担任荔城区新度镇港西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林国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退出全案赃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市检察院)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