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章明受贿案获终审判决

  • 湄洲日报  

近日,由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原副庭长郑章明(正科级)涉嫌受贿罪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处上诉人郑章明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经查,上诉人郑章明在担任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17.9万元。鉴于上诉人郑章明归案后能全部退出赃款,且有立功情节,因案件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遂改判上诉人郑章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没收罚金人民币18万元。                (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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