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销售过期医疗器械被查

  • 湄洲日报  

近日,秀屿食药监分局查获1起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其涉案的过期医疗器械货值36.5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依法予以罚款。

秀屿区埭头食药监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谢某药店进行“双随机”抽查时,在其药械货架上发现“一次性使用鼻氧管”19包,其外包装标注中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08月06日,有效期两年;“一次性使用吸痰管”42包,其外包装标注中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01月03日,有效期两年。上述医疗器械皆已过期,但该店仍然放置在药柜上对外销售。

经查,谢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于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秀屿食药监分局依法作出立即责令谢某改正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行政处罚。

该局提醒广大药品经营者,药店内药械产品成百上千,需要经营者以更仔细更严谨的态度去维护,在药械安全方面容不得有一丁点儿差错。消费者购买药品前请仔细阅读产品上的标签标示,更要看清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