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清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 湄洲日报  

昨日,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印发《2016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通知》及方案,即日起至7月在全市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之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地方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市财政局将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对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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