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城厢区法院发出福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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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安全保护令签发

东南网莆田3月4日讯(今日城厢 报道)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共六章38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将精神侵害也纳入家暴范畴。同时规定,当事人遭到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月1日上午,城厢法院就收到了该法实施后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原告萧某(女)在起诉请求与被告王某(男)离婚的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原告诉称其婚后经常遭到丈夫王某的殴打,并提交了霞林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以及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伤情《照片》等为证。该院经审查认为,萧某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故当天下午即向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萧某。

据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明确,若王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训诫,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据悉,这是该院对涉暴婚姻案件所依法发出的第66份人身保护令,也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福建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该院作为全国反家暴审判试点法院,敢于创新尝试,率先探索出对家暴受害者实施人身安全保护的基层实践样本,被全国人大吸纳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调研成果。

该院反家庭暴力合议庭法官朱秋霞介绍,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夫妻间、曾有夫妻关系的人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间、祖孙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占近90%。家庭暴力并非某些人所理解的夫妻间的“小打小闹”、家务事,而是伤害他人身体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她说,当事人遭到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陈志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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