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9月实施房地产广告小心违法

  • 湄洲日报  

“5年稳定回报50%”,“优质学区房”,“5分钟到中心商业区”……9月1日起,这些楼盘广告中常见的广告词将有可能涉嫌“违法”。

不得承诺升值或投资回报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广告法》在现行《广告法》的基础上做了较大的修改,地产人最关注的当属第二章第二十六条中对于房地产广告内容准则的规定。

新《广告法》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违规”上升为“违法”

事实上,这次新《广告法》中对房地产广告内容准则做出的规定,并非创新之举。早在1996年12月30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房地产地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就对上述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第十条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新《广告法》的施行则将这些条款上升到了法律规定的层面,一旦触及,可能会涉嫌“违法”。

《暂行规定(修订稿)》出炉

与新《广告法》同步出炉的还有《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与1996年的旧版相比,并没有太大的修改,仅对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做了更加详细的阐述,而阐述内容刚好是新《广告法》中规定的4项内容。

和旧版相同,《修订稿》中还做出了以下值得注意的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违反将处罚款

新《广告法》规定,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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