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国新犯受贿罪被判刑

  • 湄洲日报  
  近日,由城厢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治安大队原大队长林国新(副科级)受贿一案,城厢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国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送给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8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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