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明确三类型填海项目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湄洲日报  
  3月初,市政府出台了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明确三种类型填海项目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一是直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为围垦、养殖、林业等填海后形成农业用途的,确认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直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国有农用地(填海),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填海项目尚未确定具体建设项目的,确认为划拨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明“填海”。二是政府组织实施填海形成或政府回购填海形成的建设用地;土地规划用途属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填海项目业主与土地开发建设业主不一致的建设用地,应由市县储备机构为申请主体办理收储后,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明“填海”。三是带具体项目填海、项目业主与土地开发建设业主一致且土地用途不属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办理供地后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通知》还明确了土地出让金核定。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已经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等费用计算。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费用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进行核算,并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国土部门出具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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