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致146死爆炸事故3责任人受审

  • 法制日报  

  图为庭审现场。 

今日(10日)上午,江苏昆山“8·2”爆炸事故的首批3名责任人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兼安全生产主管吴升宪,因涉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受审。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事发当天就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2014年12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爆炸事故共计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已达3.51亿元。

公诉人在庭审中指控,2004年,中荣公司建成4号厂房从事汽车轮毂抛光作业,厂房内的生产工艺设计和布局由被告人林伯昌根据个人经验设计,电气设施设计未考虑爆炸性粉尘环境,未采用防爆设备。除尘系统委托无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施工、安装,除尘器本体及管道未设置泄爆装置和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中荣公司组织员工在4号厂房(抛光车间)进行抛光作业时,发生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共计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已达3.51亿元。

公诉人认为,根据国务院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车间除尘系统较长时间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集聚。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打磨过程产生的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1号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引发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因没有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违法违规进行厂房设计与生产工艺布局,违规进行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

公诉人认为,中荣公司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吴基滔、林伯昌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升宪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均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3名被告人均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对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表示了深切的悔恨。刚开始,被告人吴基滔回答公诉人是否认罪的讯问时,一度哽咽抽泣:“这些生命的失去,都是无价的,我认罪,愿意承担责任。”被告人林伯昌也哽咽说道:“造成这么多人伤亡,想想都难过,我愿意承担所有责任。”

《法制日报》记者现场旁听注意到,今天的庭审座无虚席,也有不少媒体采访,庭审井然有序。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得到了很好保障,法官几乎没有打断过被告人对案情的陈述和自我辩解,仅在公诉人讯问环节,被告人林伯昌围绕起诉书内容进行的陈述,就至少进行了10多分钟。在法庭调查阶段,围绕3名被告人的各自的职权、专业背景、管理问题以及厂房、除尘设备设计、施工外包、验收等环节,公诉人和辩护人均进行了充分的讯问和发问。在此过程中,4名辩护律师对3名被告人进行了专业和细致的发问。

记者也注意到,虽然3名被告人在庭审一开始围绕知不知道粉尘会爆炸、除尘设备改造有没有经过验收等细节问题上有些推托自己的责任,但经过几轮的调查、质证、辩论后,情况渐渐清晰,其中一些问题暴露出中荣公司在企业管理中的诸多软肋。如吴基滔对林伯昌委以重用,主要是基于林伯昌曾经在广东相关企业从事过管理工作的背景,而林伯昌也陈述自己曾经在广东一家水龙头企业负责从铸造、抛光、电镀等各个环节管理,承认自己仅仅有工作经验,并无相关专业资质背景。对于相关生产工艺环节,是否需要听取专家意见,是否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立项、审批和验收,3人都在各自表述中显得模糊不清,难以道明。此外,该公司在对除尘设备改造后,仅仅进行了内部验收,作为总经理的林伯昌,每天都会去车间,甚至有时会看到因除尘效果不佳,“比较多的粉尘落在了工人衣服上”,但却因为自身对铝镁粉尘会引发爆炸的相关专业知识不了解不掌握,对管理存在的严重漏洞和问题没有能力加以及时弥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此外,庭审证据还显示,该公司有着完整的安全监管规章制度,相关文件也确定了具体责任人,但却没有得到认真执行。

庭审持续到今日19时45分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将择日宣判。

昆山市安监部门以案说法,组织了20余名同类重点监控企业相关管理人员旁听了庭审过程,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警示教育。

本报昆山(江苏)2月10日电  

链接    

35名责任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2014年12月30日,安监总局发布消息称,国务院日前对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嫌犯罪的18名责任人已移送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其他35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5名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分别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史和平,苏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周乃翔,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向明记过处分。

给予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盛蕾、徐美健,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华仁杰记大过处分。

给予昆山市市委书记、昆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爱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给予昆山市市长、昆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路军,昆山市委常委、昆山市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张玉林,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党建兵,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峻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对中荣公司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陈艺,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黄惠林,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陆冠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王剑,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宋秀堂,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丁玉东等18人采取司法措施。

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对中荣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对中荣公司予以取缔;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对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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