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结

  • 传媒中国  
  日前,涵江区法院审理了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法院仅用了12天的时间就审理结案,已向双方当事人发放了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实现债权。
  原来,2010年12月14日,我市某食品公司与农业银行莆田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向该行借款2300万元,借款期限3年,以公司资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并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方式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取得了该公司的抵押权。但该公司借款期限届满后,未依约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今年10月,农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申请人向涵江区法院起诉,要求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对该公司资产进行变价以抵偿贷款。
  涵江区法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认为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裁定对该食品公司用以抵押的资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农业银行莆田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这是自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市首例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案件。农业银行莆田分行可以第一时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大缩短了抵押贷款的清欠时间。
  据介绍,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提供某些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以保证自己履行债务。而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经过法定的程序,通过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优先受偿的过程。在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一起普通的担保物权纠纷案,如果债权人要实现担保物权,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往往需要3个月至6个月的时间,如果遇到因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审理周期则长达半年甚至1年,且为二审终审,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与金钱成本。新的《民事诉讼法》把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并且应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予以审结,现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变的更加省时、省事,既保障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节约了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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